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庞占有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30民初7371号
原告:庞占有,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退休职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
第三人: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115166617K,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庞占有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内0430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庞占有对判决不服,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内04民终4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2019)内0430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重审。本案发回重审立案后,原告庞占有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庞占有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庞占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庞占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