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30民初2393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惠镇××小区××室。
原告:***,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惠镇××小区××室。
原告:***,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敖汉旗××惠镇××小区××室。
被告: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115166617K,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中街与新园路交汇处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朱文岐,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松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文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文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