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462号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0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