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462号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0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