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22民初462号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55元,减半收取7627.50元,由原告辽宁女娲防水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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