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5979号
原告:**,男,1945年2月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
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中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铁民(***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家园二期工程项目部经理),男。
原告**与被告***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0二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