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02民初11624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佳县。
身份证号×××。
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斯小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温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