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闫翠锋、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献执字第00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住河北省献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富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东方花园综合楼80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献民初字第977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执行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