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青草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1521号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龙潭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751113553。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飞,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青草地幼儿园,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100358963047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青草地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