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4699号
上诉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公司)、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仕博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补充协议虽约定“待天仕博公司向所有供货商结清货款后”,豆神公司才向天仕博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但该约定的目的系督促天仕博公司及时向供货商履行付款义务,现供货商之一利生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天仕博公司对豆神公司的债权,并未加重豆神公司的付款义务,豆神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缺乏依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进一步审查利生公司的代位权是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25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 8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杜卫红 审  判  员   刘 慧 审  判  员   邵 普
法 官 助 理   田 心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