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龙潭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关于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3民初4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贷款6300元、运费2630元,并以63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通过法院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7日、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股票、互联网银行、人行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冻结。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又于2021年5月26日对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经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执行标的较少,被执行人户籍地较远,暂不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经新密市房地产管理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房产。 6、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未查询到缴存记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