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财保1034号
申请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南环路龙潭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837751113553。
法定代表人:丁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8号12幢006室(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717706991A。
法定代表人:万玲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1.9717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函(保单号:PZDM201841010000001211),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仕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97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利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