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22民初3718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香会。
被告: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
被告:邵永国,男,1964年9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与被告徐州天正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邵永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