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639号 申请人: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经济开发区明星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居委会华悦公司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建湖县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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