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财保68号
申请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盐城市市区华邦西夏1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320000730707104C。
负责人:***,该所主任。
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居委会华悦公司综合楼306室(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357338627。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194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柏 静
书 记 员 吴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