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5987号 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357338627,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道大***会华悦集团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人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8370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83707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939元,由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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