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任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6民初3775号
原告:***,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祥林,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媛,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
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电子工业园区396号。
法定代表人:韩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任媛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