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四初字第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区3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鑫泰鼎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永兴和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94091元,减半收取470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健
代理审判员孟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卫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