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7民初501号
原告:***,男,藏族,1968年1月02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金川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29号高家***。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01月04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小金县抚边乡墨龙村,务农。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川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00元,减半收取计10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