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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金川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7民初502号 原告:***,男,藏族,1968年1月02日出生,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小金县。 被告:金川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29号高家***。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87年01月04日出生,四川省金川县人,住小金县。 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金川濠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且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