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兴朝申请执行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盐边执字第1184号
申请执行人*兴朝,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