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盐边执字第1184号
申请执行人*兴朝,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县潮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1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