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3)锡民终字第0089号
上诉人无为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申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滨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无为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原审认定的事实无法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2)澄滨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吕杰明
代理审判员 林中辉
代理审判员 王静静
书 记 员 景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