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2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632T,住所地江阴市新华路286号青年广场23号澄江商会大厦12-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73751742,住所地靖江市滨江新城区江阳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事实,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李 霖
审判员 ***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