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2737号
原告:浙江亚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委托代理人:沈国芳。
被告:***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翔。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
负责人:张文英
被告: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彤。
本院在审理浙江亚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瑞航天城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润棠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亚新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9元,减半收取计217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任秀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宁
书 记 员 田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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