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11民初2699号
原告:深圳市天宏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坤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天宏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坤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宏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