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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坤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终6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坤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文化活动中心1#楼三层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890344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坤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本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7)闽0111民初第4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1.根据坤本公司提交的控告信和福州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系统的诉求件,涉嫌经济犯罪的是案外人***,受害人为案外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公司”),二者均非本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方,一审法院对此混淆。2.***与坤本公司之间不存在所谓的“经济犯罪嫌疑”,坤本公司对此也没有异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错误。3.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缺乏依据。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坤本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自案件受理之日起计至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坤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0日,福清市公安局出具融公(经侦)立字(2018)00004号立案告知书,该案涉嫌诈骗,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以其为参与罗源县罗源湾海宁医院项目向坤本公司交了30万元保证金,但因坤本公司未获得该项目的承包权,故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坤本公司返还保证金。但***公司福州办事处负责人***(同时也是坤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的陈述以及***于同月20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可知,系***先联系***,表示希望能与后者所在的宏祥公司共同合作承建由***所在的云顶国际华增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的海宁医院施工项目,***还安排***到宏祥公司考察并参与了宏祥公司和云顶国际华增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施工项目总承包合同》的签订过程,故***对其所汇的30万元系拟用于前述项目的履约保证金是清楚的。在宏祥公司报案称***收取30万元涉嫌合同诈骗,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至于***所称的一审法院将案由定为金融借款合同问题,一审卷宗体现,一审法院已对此进行补正并向双方送达了补正后的民事裁定书,该上诉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