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10民初1648号
原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
原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计2403.5元,由原告山西金企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美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牛国利
书 记 员 李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