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终31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46年3月20日出生,永济市舜都大道南路**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永济市城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石树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站发,北京市华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营业场所:运城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交警队对面。
负责人:杜伟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腾,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工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君工永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君工永济分公司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其未提交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重审中应予以查明。二、上诉人***所提交的两份收款收据分别加盖“永济招商小区销售部”椭圆形印章、“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印章,那么,永济招商小区销售部与上诉人君工永济分公司是何关系?三、案涉10万元收款收据上的“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印章是何人加盖,经办人孙晓芳是否为上诉人上诉人君工永济分公司员工,重审中应予查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2020)晋088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永济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梅智勇
审判员 林学武
审判员 席少君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