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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执监5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桑某。
被执行人:长治军粮供应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军粮供应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4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军粮供应站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因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后长期未能执结该案,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403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指定由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路军
审判员常旭光
审判员常文扬
二○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靳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