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03民初837号
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董志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鑫,山西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地址长治市潞州区南大街新街小区3号A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负责人:曹贤友。
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石树田。
第三人: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地址长治市西大街令公巷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树元。
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与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治市第一粮食储备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9元,由原告中安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苗睿铮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杨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