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108民初1580号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潍坊市东升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智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