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25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法定代表人:姜典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长兴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桑立刚,职务主任。
被执行人:山西太行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长治市太行粮食机械厂),住所地:长治市府后街5号。
法定代表人:史爱成,职务经理。
根据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4执监5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的山西君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太行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长治市太行粮食机械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403民初23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太行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长治市太行粮食机械厂)应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君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833108.97元;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太行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长治市太行粮食机械厂)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9970元,执行费40731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太行粮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山西省长治市太行粮食机械厂)的银行存款直至还清3833108.97元工程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执行费40731元、受理费19970元为限,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桂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关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