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101民初1296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吐鲁番市高昌区柏孜克里克路广汇文化园小区1号地西五段203号。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
原告***诉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8.56元,减半收取计1259.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