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2101民初1238号
原告:***县红旗砖厂,地址:吐鲁番市***县伊拉湖乡五大队。
投资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军民共建路北侧****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县红旗砖厂诉被告新疆昂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县红旗砖厂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县红旗砖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红旗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7.6元,减半收取计3043.8元,保全费2150元,合计5193.8元,由原告***县红旗砖厂负担(原告***县红旗砖厂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43.8元,保全费2150元,本院不予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