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北美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北美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403执恢17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北美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正光**街**号**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58174918-2。
法定代表人周振辉,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工有,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古顺路**侧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常永军,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北美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市煤炭工业集团商丘中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恢1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时中
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
代理审判员  刘乐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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