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1民初3518号
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庆华区盛惠银座九号楼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052876522T。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罗,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水晶宾馆楼上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0989928874。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刘秀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