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14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水晶宾馆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0989928874。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00元,减半收取计9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