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民初359号
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罗,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强,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10元,减半收取计25,605元,由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迟晓然
人民陪审员  吕占霞
人民陪审员  孙 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