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181财保7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锐,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凌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申请人以安邦保险公司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账号:92×××80),冻结金额为3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09×××60),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冻结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的账户(账号:25×××17),冻结金额为1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3020.00元,由被申请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黄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