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811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明坤,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雪俭,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洪鑫,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生,黑龙江鼎圆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安市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北安市稳立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1181执1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伟
审判员 王海宏
审判员 印文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