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0民初385号
原告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地,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教育科技大厦塔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楼31D之三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工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