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82-1号 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六联居委金碧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如,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 田区竹子林教育科技大厦塔楼14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区红岗北路1106号越众产业园二栋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三和安全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粤达公司)、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锦粤达公司签订的《消防报警工程安装合同》约定,被告锦粤达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的北通道市政工程第1合同段机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施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安装及电线、感温光缆、管线敷设等消防安装工程。该合同还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58428.1元及利息损失。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涉案工程既有线路管道安装施工,亦包括整个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安装施工,系典型的建设工程,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不在本辖区范围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锦粤达公司关于本案纠纷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故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敏  通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