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6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教育科技大厦塔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9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立得宏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横塘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一审被告:***,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锦粤达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莞市立得宏箱包有限公司(下称立得宏公司)、一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涉案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立得宏公司从2006年起一直经营困难,***看好立得宏公司的前景,故愿意投资立得宏公司,并实际支付了投资款。由于立得宏公司一直亏损,***表示要抽回投资款,因***与***合作时未签订任何协议,立得宏公司的账目是***的兄弟***制作,***表示只要立得宏公司和***同意其退股并返还投资款,其同意案涉款项分十年付清。为合法退股,***才与***签订了借款合同。***已实际出资,并参与了公司经营,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不得任意抽逃出资,亦不得随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该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锦粤达公司虽与***、***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约定锦粤达公司对立得宏公司投资1683000元进行增资扩股,并约定***有条件向立得宏公司提供的8317000元为借款。但在锦粤达公司投资后,***、***未办理相关验资手续及变更工商登记,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增资扩股未成立并无不当。在增资扩股未成立的情况下,***、***、立得宏公司与***、锦粤达公司签订了《东莞市立得宏箱包有限公司等借款协议书》,确认了增资扩股未成立的事实,约定***、***、立得宏公司返还相关款项。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称该款为投资款并据此申请再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饶 清 审判员 肖 薇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