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财保1号 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 明区***104-108号1号楼31D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教育科技大厦塔楼**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住所地保定市**环路**号生产车间**第**层。 法定代表人:**战。 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银行存款2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在担保人公司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张石高速公路筹建处的银行存款250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16年月日至2017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五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