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8418号
原告:昆山东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吴淞江南路6号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3808752C。
法定代表人:盛青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彬,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姚风机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06474A。
法定代表人:胡炎峰。
原告昆山东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风机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东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申请财产保全费3028元,合计7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华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耿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