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风机总厂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281执恢677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风机总厂,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工业园区北区,组织机构代码:14460647-4。
法定代表人:胡炎峰。
被执行人: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城南口头坪,组织机构代码:11267202-0。
法定代表人:陈富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4397号判决书,于2018年8月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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