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281执62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风机总厂与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2016)浙0281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47200元、利息29698元、案件受理费3254元、执行费55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中阳县桃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1267202-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