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执监35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112号劳动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淑云,局长。
被执行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经理。
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朝行审字第54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9)辽13执恢17号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因指定行为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朝行审字第54行政裁定书由建平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吕月东
审判员  邢玉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