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367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512307,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
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51763892Y,住所地北票市纺织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鹏。
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22年0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在07×××5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523.2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雨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0421508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