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玫瑰家园二期3号楼21号仓房。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辽宁睿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朝阳县。
上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为证明其已交纳1万元罚款提供了一组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又提供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行审字第0031号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与所交纳的1万元罚款是否具有关联性应查清。另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编号一致,但收款项目不同,所盖公章亦不同;交款时间一审认定是2015年11月16日,而收据时间是2015年10月26日,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清。
综上,本案二审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2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艳华
审 判 员  王海娇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丽南
法官助理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