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朝某某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申5号
原审原告:***,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佳丽,辽宁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营州路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7777866041。
法定代表人布海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岩,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四段玫瑰家园二期3号楼21号仓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512307。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朝**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7)辽1302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敬海
审 判 员  蔡兴兴
审 判 员  赵青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威
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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