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81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朝阳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6704512307,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48号。
法定代表人:朱清山。
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81051763892Y,住所地北票市纺织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文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票市恒达地方储备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3××××09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523.2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爱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雨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孙爱民联系电话:0421508××××